千佛山校区管委会废旧物资(品)处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0作者:马晓东 审核人: 摄影:设置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品)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品)是指校区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中淘汰、更换下来的经鉴定确无利用价值通过处理可以取得收益的各类一般性设备、材料等。其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需履行校(院)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2.本规定适用于校区管委会所辖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所涉及废旧物资(品)的处理。

3.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废旧物资(品)处理工作。一般性废旧物资(品)处理程序为: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后,经管委会领导同意成立由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人处理小组,召集至少三家废品收购商进行竞价,高价者成交。重大物资处理方案须经校(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并请校(院)纪委监督。

4.废旧物资(品)处理收益一律上交校(院)计财处。

5.严禁管委会工作人员个人处理废旧物资(品)。严禁物业服务人员处理校区任何废旧物资(品),一经发现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责令物业公司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安保人员对进出大门的废品收购车辆严加盘查。严禁收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校区废旧物资(品)。严禁外来施工方处理未经合同授权的各类装修、改造项目拆除物资(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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